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_ZX"gHx
国务院令第163号 wTb7 xBI
颁布日期:19940823 实施日期:1994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Whp;wAz
第一章 总则 itClCEOA
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 HxCq6Y_m<
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 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U+: o y:mz
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 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S81Z\=eK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_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