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族谱的用字规范与说明 O$6&4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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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字、号 <">epbV6
1、名:族谱中一般都有名(即谱名,宗谱的字辈通过谱名来体现)。现在修谱,一般不再搞谱名,名字即为谱名。旧时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只呼其字而不叫其名,即所谓避讳,直呼其名是对这个人的不尊重。 Og% Y._
2、字:即平时称呼。如曹操,字孟德,刘备字玄德,平时见面只呼其为“孟德”、“玄德”,而不叫其曹操,刘备,就是避讳,表示尊重。现代人很少用字。 &^#iS<s1
3、号:原指名和字以外号起的别号,后来也指名以外另起的“别号”、“绰号”或“混号”、“浑号”,多为自己所起,亦有他人所起,与名、字无联系,古人多喜欢起号。 :5CyR3P
说明:古人有姓、名、字、号,字通常由长辈来命名,男子可在成年后由父亲取字。今修谱时,如族内形成共识按字辈定新录入成员的谱名,拟将原名书为“一名××”或“字××”。同时,不能把旧谱中的名随意去掉,也不能把旧谱中名、字随意调换。如有曾用名,可用“又名××”加以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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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娶、继配、聘 Oe\(=R
4、配:宗谱中的配是男子结婚的专用词,配即元配。即对方为未婚,也称处子,书“配某地某姓某公女”。 aBReIK o
5、娶:娶则指对方为再婚女子,也称醮妇。书“娶某地某姓某公女”。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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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配:继配指前任妻子已死亡或离异,又与后任妻子结婚。再配为处子则书“继配某地某姓某公女”;再配为醮妇则书“续娶某地某姓某公女”。 e7"T37
7、聘:聘指男子定亲,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确立,但未完婚。旧社会对定亲非常重视,一旦定亲,女方即为夫家人。故有“未婚卒,葬某地”之记载。 pt.V^a
说明:在配和娶两字并用于一宗谱时,配和娶用词含义是有区别的,一字之差,意义不一样。所以不要随便把旧谱的配改为娶,个别宗谱只写娶而不写配,这种情况另当别论。另外,现在修谱,一般不写聘,而以结婚为准,年近五十未结婚者,可写“未娶”。 :5&D6
三、适、字、未字、待字 5xdeuBEY8
8、适:该女子已出嫁结婚书“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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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字:旧时女子通常在出嫁前才由父母或婆家取字。该女子已定亲尚未出嫁曰“字”,与男方的聘相对应。 9.\SeJ8c
10、未字:该女子尚未定亲曰“未字”。 .o`Io[io
11、待字:该女子已介绍对象,但尚未举行定亲仪式曰待字。因称女子待嫁为“待字”。 g?"QahHG
说明:宗谱中“适”为女子结婚的专用词,因此现在修谱,不要惟恐别人看不懂。就把适改成嫁,这就与历次修谱用词不一致,而且失去了“谱味”,故女儿出嫁仍写“适”为宜。 [yN+(^i
四、出赘、入赘、招赘、孀赘 2mzn{S)nV
12、出赘:指本姓男子招女婿出去,宗谱中书“出赘某地某姓”。 _*e_?]G-
13、入赘:指外姓男子招女婿进来。 j8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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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招赘:旧谱世系表均以男子为主体,本姓女子招女婿都以女婿挂线,故表述为“××赘婿,本姓×”。现时修谱,招女婿多数以本姓女子挂线,这里主语变成了女性,故应用“招赘”,也可用“赘”或“招”。 wl]3g
15、孀赘:孀赘即丈夫死后,妻子再找一个男人上门,俗称“黄泥畔”。 xkRMg2X.>9
说明:认定是否招赘不是以女方住在娘家为准,而应以所生子女姓母姓为准;孀赘情况目前时而可见,但是我们在修谱时注意,入谱均以正式婚姻为准,如果找个老来伴,但未领结婚证,还是不录为好。 @6~lZgXOV[
五、出继、继子、出嗣、入嗣、承祧、兼祧 k/{WlLN
16、出继:指本姓男子过继给外姓做继子,并改为外姓。此种情况,在世表中仍需要挂线,并注明出生年月,出继何地何姓,方便后人明了本源。 ``jNj1t{}
17、继子:指外姓男子被本姓领养,并由外姓改为本姓。 7\%JJw6h
18、出嗣:本宗族由多子方承嗣无子方。 $T3_~7N
19、入嗣:本宗族无子方由多子方来承嗣,俗称顶嗣。 3E;@.jD
20、承祧:在家谱中将某甲之子给某乙一人当儿子,不再给甲当儿子。这种完全带子的关系叫承祧。 wO%lM
21、兼祧:兼祧是以独子兼承叔(或伯)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又称“一子两后”或“两房共一子”。清乾隆朝起规定兼祧子可在两房各配一妻,二妻间非妻妾关系,而是妯娌关系。 Sk+XBX(}
说明:旧时对继子入谱都有严格规定,一般都要得到宗族同意,并要交一定的田产或财产给本姓宗祠,有的把继子编入另谱。现在修谱,继子和亲生子都一视同仁,不再编入另谱,但为了区别亲生还是领养,仍写“继子”为宜。嗣即继承。旧时承嗣都有严格规定,一是必须得到宗族同意,二是在辈份上必须一致,三是亲疏上应该由近及远。承嗣的目的,主要是延续香火,同时也继承财产,故世表一般在入嗣方详述,在出嗣方略述。 V:y6NfL7i'
六、殇、夭、卒、年、享、寿 $|g1 _;(G
22、殇:7岁及其以前身亡书“早殇”。 g=nb-A{#
23、夭:8岁至15岁未成年而身亡称“早夭”。 r9{@e^Em
24、年:50岁以下去世,书“卒于某时,年若干岁”。 f:+/=MW
25、享:51岁至59岁去世,书“卒于某时,享年若干岁”。(潮汕地区有五十岁上寿传统,故五十以上者称“寿”)。 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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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寿:60岁及以上去世,书“卒于某时,享寿若干岁”。 M]6+s`?r
说明:古代对不同年龄人的死亡,用词有讲究,读其词即知年龄大概,宜慎用。另据本宗古谱,作古之人书“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卒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世之人书“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