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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英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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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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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10-10-06 10:27

4月25日是我这辈子永远不会忘记的日子,就在四年前的今天,我儿曾祥志在为国家履行执法公务时,被驾驶黑车的不法分子强行冲卡撞辗后壮烈牺牲,为国家献出了年仅二十三岁的宝贵生命。
四年后的今天,我站在我儿的墓碑前,抚摸着刻在冰冷坚硬碑石上的字体,感到心底也一样透着凄凉,想到至亲至爱的母子就这样残酷地阻隔在阴阳两界,且孩子仍蒙冤在九泉,我的心颤抖不已。蓦然间,一段振聋发聩的话在我耳旁响起:“为了维护国家秩序,每年都有为国家履行职责,执法前线人员被歹徒杀害的案例,这充分说明违法分子的残忍与执法环境的严峻。交通部门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近年来被不法分子恶意冲卡牺牲的有聂红友、范永强、许建华等同志,还有距我儿牺牲前10日遭歹徒冲卡牺牲的我省泾县交警刘荣寿同志。他们的父母可以在儿子的墓地上大声告慰逝去的英灵:党和政府对你忠于职守的行为给予了肯定,授予你‘烈士’称号,杀害你的凶手被判故意杀人罪,已被枪决,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你可以安息了。同为父母,他们能够这样说,可是我却不能。试问,我能拿着距今20个月都未落实的县政府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的‘政府白条’与县司法部门判处‘4·25’暴力抗法案凶手二年的荒唐判决书到我儿的墓地上去吗?”
这是我前年在《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中的一段发自肺腑的话,它倾诉了对当地官员漠视生命尊严、言而无信、司法部门是非不分、枉法办案这些侵犯我儿生命尊严的事实及作为母亲的悲愤心情。虽然时间已过去了四年,但阴影一直笼罩在我的心头没有散去。因为几年来四处上访投诉,寻求公正一直没有结果,正义一直难以伸张。艰难的维权经历告诉我:在人治大于法治,权利往往“顶”不住权力的现实下,上访维权,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种履行法律赋予权利的事情看似简单,现实社会中却难于上青天。但不管再苦再难,我都必须履行母亲的责任,为儿捍卫生命尊严。从小处讲,我是维护一位公民(执法者)的人格尊严,从大处上讲我是寻求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受玷污!
按照现代民主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类首要的天赋人权,只要是人,无论职位高低、贫富贵贱,在生命面前都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同时,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讲都是异常珍贵,因为,我们每个人只有这唯一的一次人生,每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存在。一个国民就是一寸国土,每一个人都不应该被遗忘,人人都应有平等公正的待遇。一个人最大的付出莫过于他在世间仅有一次的宝贵生命,不论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何种地步,也不论人类的精神文明进步到何种程度,为真理献身、为他人献身、为维护法律和国家的尊严献身,永远是最高尚最崇高的民族精神,是值得国家弘扬和尊重的,而不应是湮没无闻。
前年3月,温家宝总理曾对中外记者说:“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日报》社论也指出:“人民高于一切,生命高于一切。一个文明进步的现代化社会,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必定是把人的生命置于最高的价值地位。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失去任何一个生命都是国家的损失,民族的哀伤。”
生前曾与温家宝总理切磋学术的国学大师季羡林大师曾说过:每个人有两个母亲,一个是生身之母,一个是养生之母,而这位养生之母,便是国家。
是的,因公牺牲的曾祥志不仅是我的孩子,同时,他又是国家的公民,一名执法者,是国家母亲的孩子。他既不是患病而死,也不是因家庭私务而亡,而是为了履行国家职责,查处黑车时被不法歹徒杀害在执法现场的。他是为国家殉职,他把一腔热血和宝贵生命全部都奉献给了国家,给父母留下的却是无尽的思念与一生的痛苦……
亘古通今,世上最割舍不断的莫过于母子情,身为母亲,爱护孩子是天职。扪心自问,当你面对地方掌握公权力的一些人践踏法律,肆意妄为,侵犯你孩子合法权益的事,你能坐视不管吗?国家母亲,你尽到母亲的责任了吗?我大声呼唤不为别的,只想使你良心发现,你的孩子为你献出生命整四年,仍在蒙冤未瞑英目,他在九泉之下正苦苦等待你来维护他的尊严!伸张正义!
国家母亲,你在哪里?!
胡丽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http://炳。2006.blog.163.com/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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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百度点击“曾祥志因公牺牲”即可看到案件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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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6 10:22

祥志儿:

今天是大年三十除夕夜,妈妈来看你来了。

妈妈感到“每逢佳节倍思亲”这句话真是精辟地体现了人间挚爱的精华。每每到了逢年过节的时候,妈妈思念你的情愫比往常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就像看电影似的,眼前显现出一幕幕你牺牲前的音容笑貌。。。。。。

都说春节是父母对儿女的守望。可不是吗,每年到了这一天,无论天南地北、不分年龄、性别、地域,人们都要千里迢迢赶回家与亲人欢聚吃这顿团圆饭。残酷的是,自你2006年因公牺牲后,我们家就再也享受不到这喜庆温馨、共享天伦的美好时刻了,想到这里,妈妈禁不住潸然泪下。。。。。。

有人说,传统节日的精髓可浓缩为两个字:爱与乐。缺少爱,节日里就会缺少温馨和人情味;缺少乐,节日就会变得枯燥无味。确实如此,就我们家而言,因为你去了另一个世界,顿使我们的家庭节日失去了爱与乐的精髓。同大多数家庭热闹喜庆的氛围形成强烈的反差是,这几年我们家却在痛苦中煎熬,节日成了思念你的关口,这就是妈妈害怕过节的原因。

古语道:“母为子贵、母子连心。”儿啊!你冥冥之中曾对妈妈讲的话,妈妈永生不会忘记的:“妈妈,我不在了,您和爸爸一定要好好活着,定要为我讨公道,你们不为我做到这些,我是不会瞑目的。”你知道,当时家中没有电脑。你牺牲后,为了替你伸张正义,家中就购置了电脑,妈妈自学打字、操作,在博客、论坛中相继发出“一位母亲泣血呼救:谁来为我寻回公正?!”、“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胡丽英泣血十问”等文章,就是想得到新闻媒体和像包青天那样的上级领导的重视,启动案件复查、再审的目的,为你讨还公道!你毕竟是妈妈含辛茹苦养育了二十三年的孩子呀,妈妈不为你讨公道,谁来为你讨公道?妈妈坚信,乌云遮不住太阳,正义终究将战胜邪恶。儿啊!你放心,爸爸妈妈虽然都到了年过半百的岁数,身体都不太好,但不管再苦再难,定会为你寻回公正,使你为国捐躯的英灵能够安息,讨回你因公牺牲应有的生命尊严!

儿啊!你离开我们就等于把世上最痛苦的事落在深爱你的爸爸妈妈身上了,犹如天一下子坍塌了!你可知道?你离开后,爸爸妈妈在这1390个日日夜夜是怎样走过来的吗?那可真是痛不欲生、度日如年的折磨啊!亘古至今,无论在什么时候,子女都是母亲的一生牵挂。“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当中就蕴含着这种人间大爱真情。现在我们母子阴阳两隔,妈妈不能在你身边嘘寒问暖了,你自己要照顾好自己。。。。。。。

永远爱你的妈妈
于除夕夜
201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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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6 10:14

这位母亲,只需要一个公正! 2010-01-20 来源: 家祭网   以提供网上祭祀为服务的家祭网,每天都会有很多用户为故人建立网上墓园,身为编辑的我深深的体谅失去亲人的悲痛,但近日一个特殊的馆、特殊的事件引起了我的注意,经过进一步的了解,却牵出了一段鲜为人知的经历:   二十三岁,正是风华正茂的年龄。   可曾祥志却在他生命中的第二十三个年头上永远停下了前行的脚步。   2006年4月25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交通局海阳交管站运管员曾祥志例行检查非法营运车辆。上午10时50分,一台无合法营运证照、无有效行驶证、无国家交通规费、无保险等违法事实的四无“黑车”为逃避处罚,径直强行闯关,将曾祥志撞辗近二十米,曾祥志当场壮烈牺牲。年轻的生命在那一天永远定格。   曾祥志是家中独子,爱子的突然离去给双亲无比沉痛的打击。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是让人不忍面对的一幕。人间悲剧莫不过如此。   可让人想不到的是,事件并没妥善结束,这桩严重的“黑车”暴力抗法致死人命一案,却被当地司法部门以一般的交通事故定性、轻判肇事凶手2年徒刑。   这样的结果根本让人无法接受。曾祥志的母亲胡丽英更是对此感到心酸与寒心,从此,一位母亲走上了一条为儿子讨回公道的艰辛道路。她四处上访无果,最后开始求助于网络。   在她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文字:我儿牺牲后,我做为母亲曾两次跪在县交通局长面前泣求为儿主持公道,其情景令人悲恸;之后,我丈夫也要求县交通局维权,局长曾答应叫人写材料,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未见维权文件的只言片语;去年6月,县法院对“4·25”案件开庭,县交通局知道开庭日期,但在偌大的法庭里,仅见被害人亲属几十人,却不见交通部门一人。在我儿追悼会未开之前,县领导信誓旦旦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称号、民事赔偿就高不就低至今没有下文,等于是无法兑现的“政府白条”;我儿因公牺牲后,市运管处立即向省运管局几位领导作了汇报,省局不仅未派代表来慰问,甚至连个唁电都不发,近一年时间内对该案件无动于衷、置若罔闻……   2007年至今,她在博客中相继发出“一位母亲泣血呼救:谁来为我寻回公正?”“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老百姓诉求为什么这样难?”“泣血十问”等文章,得到全国众多网友和有关新闻媒体的关注,《法制与社会》杂志记者还专门登门采访,并撰文为其呼吁,但问题至今仍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在承受着巨大痛苦的情况下,她始终不妥协、不放弃,锲而不舍地继续跋涉在寻求公正的道路上。  这是一位伤心欲绝的母亲,我在她的文章里读到这样的话。   “我的儿啊!要是能让你活过来。妈愿死上一千回、一万回。儿啊!你就这么走了,你让我这当妈的怎么能活下去呢?”   这样的文字让人读后不禁潸然泪下。这如泣血的呼唤声中包含着怎样的心酸啊。   但她又是一个坚强的母亲,她不后悔儿子忠于职守、以身护法的壮举,她还这样写道:“儿啊!人家说母子连心,你我虽然相隔一道地平线,但妈相信你能听到妈的话,你是妈的好儿子,如果你那个世界也和我们一样的话,妈建议你还选择当交通运政员,继续做好你的本职工作,尽一个交通运政员应尽的职责!”   这是多么伟大的一位母亲,我们怎么忍心让她痛失爱子后竟无法为爱子讨回公道啊。   曾祥志一案到现在已经超过三年,一千四百多天,很难想象这位母亲是怎样渡过这一千多个难熬的日日夜夜的,她不仅要承受失去爱子的心痛,更要承受无法为儿子讨回公道的折磨。   我们无法给她安慰,任何安慰的语言都难以抚慰一位痛失爱子的母亲。   可我们不愿再去同情她,她现在不需要这些,她需要更多的鼓励,更多的支持。   这是一位伤心的母亲,这也是一位了不起的母亲。他为了为爱儿讨回公道一直在四处奔走,她上访,她在网上呼吁,她从未放弃过,她正在一条为讨回公正的艰辛道路不断前行。   在她的泪水之后除了心痛,更有着坚定不移的执着。  我们不愿在看见这位母亲悲伤的泪水。  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去支持这位坚强的母亲。  而这位母亲,只需要一个公正。曾祥志的纪念馆>>这位母亲胡丽英联系方式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号电话:0559-3394493 邮箱:beyiogm.2006@163.com(编辑:家祭网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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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6 10:11

一问:为什么遮掩重大公共事件?­
2006年4月25日上午,黄山市休宁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暴力犯罪案件,一台在当地营运的“黑车”为逃避处罚,抗法拒检、强行冲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管员曾祥志撞辗身亡。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犯罪事件,自案件发生到现在近三年时间里休宁县对此是无声无息的信息空白,黄山当地新闻媒体上不见一字半言,这样不敢公诸于众与遮掩重大公共事件信息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黑幕?­
二问: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天地之间,生命最大。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无论是古代“杀人偿命”刑律,还是现代刑法的刑责相适应法则,均将此罪列入极刑严惩。在我国各地出现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暴力抗拒执法杀死执法者的管理对象,无一例外地判处死刑(我省有合蚌路收费站李政、泾县交警刘荣寿在执勤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分别被滁州、宣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犯死刑)。难以置信的是,一样的法律,同样的在执行公务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怎么会出现罪罚不抵、罪重刑轻的“一天一地”?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三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何急于草率定案?­
“4.25”案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案犯如果供认犯罪事实必遭杀头之刑,因为趋利避害、畏死求生是人的本能,在归案初期未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尚属正常。极不正常的是,县公安局一反常态在案犯归案头两天未供认犯罪主要事实的情况下,2日出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日内竟将定性轻罪(交通事故)文书送交给案犯,这不等于向公然施暴杀人案犯指引其认罪方向吗?如此急于草率定案的目的岂不是有意袒护重案罪犯,与向案犯通风报信有何异?­
四问:“黑车”车老板十多万元巨款送到哪里去了?­
据县司法机关透露,“4.25”案件发生后,“黑车”车老板(山东藉)从山东携十多万巨款到休宁县处理赔偿善后事宜。但令人奇怪的是,受害方与有关处理单位均未收到这笔款项。这笔巨款到了休宁就不翼而飞了还是送到哪里?结合车老板案发前已摆平当地执法部门,多次轻易取回被扣车、证的事实来看,极有可能是车老板为了使案犯逃脱杀头重罪之目的,便“花钱消灾”将此笔巨款用于行贿打通关节,贿赂个别官员与有关办案人员?­
五问:县领导为何干预司法办案?­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依法各司其责,相互制约,其司法权独立,任何组织与行政部门不得干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4.25”案件发生后,县委某领导却召集公、检、法等部门开会定调,“统一口径”,司法各环节独立法定办案变成了“官定”办案,这不是公然以言代法、非法干扰司法办案吗?­
六问:县政府为何不讲“诚信”?­
我唯一的爱子曾祥志牺牲后,县领导信誓旦旦:你儿子是因公牺牲,我县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荣誉称号,民事赔偿方面,我们会就高不就低,你们要相信政府及我的人品。当时,我们总以为堂堂县领导不会骗人的,于是领取了县交通局先行代垫被告赔偿款22万元,加上所在单位(县交通局)赔偿2万元,合计24万元。后来我们从新闻报刊上陆续看到因公牺牲及一般公民死亡的民事赔偿并非如此,例休宁县祝某在打工时不幸坠落身亡获赔偿90万元;黄山区苏某在休宁县境内乘车时因遇车祸致残,经黄山市中院判决获赔124万元……这些现实中悬殊几倍的民事赔偿让我们受害方如何相信县领导“就高不就低”的承诺?再者,去年1月26日,湖南送变电公司工人周、罗、罗三人在作业时因塔架发生坍塌不幸殉职,该3人从申报到批准两天内被追认为“烈士”;而我儿牺牲后在两年多时间里县政府都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没有一星半点动静。这难道就是县领导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工作的实际行动吗?­
七问:县领导指示“低调”为哪般?­
“4.25”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县主要领导肆意干扰司法,发出“低调”处理指示。于是,县司法部门将这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降格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轻判2年;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法理、案件事实的不公判决无动于衷,不站出来依法维护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益,并对已查实“黑车”非法营运、漏缴国家税费等违法行为金额达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不依法追究;县新闻宣传部门无视公共知情权,始终保持“一声不吭”,如此这般 “低调”,公权部门的屁股坐在何方,一看便知,也不难看出官方明显有意将这起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企图?­
八问:县公安局交警队为何执法犯法?­
“4.25”案件肇事车辆存在无合法营运证照、无有效行驶证、保险手续、严重超载等严重违法事实的“黑车”,属交通法规列入禁止上路车辆。该车辆在休宁长期驻点运营,每天运输三至四趟,来回都从县交警队大门前通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县交警大队已明知该车严重违法事实,但蹊跷不解的是,交警队并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扣留非法运输工具,而是多次在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放任违法车辆通行,纵容这台违法“黑车”胆大妄为,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致使酿成恶性大案的发生,这其中到底存在多少权钱交易的“猫腻”?这不是执法部门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又是什么?­
九问:县法院为什么有法不依?­
就县法院对“4.25”案件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判决,我们提出了八条要求重审的申诉理由,按常理,县法院应该释惑答疑,逐条驳回申诉,及时做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中也是这么规定要求的。但是,休宁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我们的刑事申诉书后并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办理,而都是以结论的形式回复几句话就敷衍塞责。这不是逼得我们无处讲理吗?我真不明白,连视公平正义为法院生命线的县法院都不执行有法可循的法律规定,谈何“三个至上”与公平正义?­
十问:为什么采取欺上瞒下手段?­
对“4.25”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和司法不公,前年我们向中央有关部委申诉,要求对此案进行重审和公正调查。去年1月初,中央将信访件逐级批转休宁县处理,县领导1月4日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出台了给信访人的书面答复,答复除声称:“县委县政府是高度重视的,没有发现有坦护肇事者的有关证据,当时对此案的定性是准确的”这些见过多次的简单回复外,并没有对县公安局交警队纵容肇事车违法运行、失职渎职问题给予答复。尤其使我们感到不能接受与愤慨的是,答复中竟然出现了莫须有的捏造内容(这大概就是隐瞒我们的原因)。岂有署名给我们信访者的答复却不同我们见面之理?倘若不是在第三方处偶然见到这份复印件,我们现在仍然蒙在鼓里。不得不佩服,采用这种手段却能达到欺上(中央、省、市)瞒下(申诉人)的效果。因为上级一年前就已经看到答复,认为已处理完毕,但实际上我们申诉人却在焦急地等待着上级回音,时至今日四百多天的时间过去了仍还没有看到“书面答复”原件。在中央大力倡导构筑“上通下达”社情民意机制的大环境下,耍这种手段真不愧是“欺上瞒下”的“样板”。我想高声问一句:采用这种手段是下流无耻还是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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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英­
2009年3月29日­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号­
电话:0559-3394493 2113016­
邮箱:beyiogm.2006@163.com­
http://beyiogm.2006.blog.163.com/网易博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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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6 10:09

亲爱的网友:您们好! ­
我名胡丽英,安徽黄山人,我儿曾祥志2006年4月25日在交通执法过程中被一台非法营运“黑车”恶意冲卡撞辗身亡,我唯一的孩子为了国家交通事业献出了年青而宝贵的生命,年仅23岁.事 后,县政府及司法部门竟“低调”处理,轻率做出与法理、事实相悖的定性与判决,轻判犯罪人2年徒刑?与同类暴力抗法案件处理大相径庭,并且县公安交警队涉嫌失职、渎职行为,我与丈夫申诉一年多毫无结果。 ­
最近我在网上发表“泣血呼救”之后,得到来自全国各地网友的支持、鼓励,其中也有北京的数名律师,他们均认为此案定性、判刑与法理、事实相悖,存在不少问题,应该重审,但这方面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参与是很难办到的。寄希望博友们看后都能伸出援手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为我儿及广大交通执法人员伸张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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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母亲泣血呼救:谁来为我寻回公正?! ­
我叫胡丽英,女,1957年7月18日生,现在黄山市飞峰旅游分公司上班,是“4·25”暴力抗法案受害人曾祥志母亲。现怀着万分悲愤的心情就休宁县司法部门对此案错误定性、司法不公泣血申诉: ­
2006年4月25日,我儿曾祥志遵组织安排,持《交通执法证》例行检查非法营运车辆。上午,一台无合法营运证照、无有效行驶证、无国家交通规费、无保险等违法事实的 “黑车”为逃避处罚,无视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径直强行闯关,将我儿撞辗近二十米,致使我儿壮烈牺牲,这位毕业于长沙交通学院年仅二十三岁的共青团员为国家献出了宝贵生命。 ­
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我儿曾祥志因公牺牲善后事宜进行了安排,县司法部门进行了立案侦查,使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性质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县司法部门竟作为交通事故认定,对严重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的犯罪分子判刑仅2年。如此错误定性、司法不公,是对和谐社会的公平和法律正义的践踏!令人感到无比的震惊和愤慨。 ­
无独有偶,同年的4月15日,与黄山市相邻的泾县也发生一起暴力抗法案件,交警刘荣寿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疯狂司机强行驾车冲卡撞轧身亡。事件发生后,省、市、县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崔亚东厅长亲自参加追悼会,县委向全县发出向刘荣寿学习的通知,省法制报等报刊宣传了追记刘荣寿同志因公殉职的先进事迹,民事方面,被害者亲属得到赔偿50万,省政府授予其“烈士”称号,刑事方面,犯罪人金多升被宣城中院判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5日执行枪决。“4.15”案善后各方面均得到了妥善处理。 ­
然而,对“4·25”案,县主要领导指示“低调”处理,县、市新闻不做宣传,司法部门民事判肇事方四被告赔偿23万元,刑事判犯罪人有期徒刑2年。县领导答应民事赔偿就高不就低、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两项承诺至今尚未兑现,与“4.15”案善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
不仅仅是“4·15”案,在全国类似的暴力抗法及恶意撞辗公民死亡案例中,各地司法机关均以故意杀人(伤害)罪定性、量刑。难以置信的是,在今天“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时代,同样的国家公民、同样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暴力抗法司机撞辗身亡案件,却同案不同判,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处理、量刑悬殊如此之大,这背后究竟还隐藏着什么黑幕呢? ­
据查,肇事“黑车”自4月上旬至下旬在休宁县区域运营二十余天,每天运营三至四趟,且该车存在无合法营运手续、未年检、严重超载等多项严重违法事实。这样一台无上路资格的“黑车”是不是路面执法部门未发现呢?不是,仅公安交警大队就检查过三次以上。按《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发现以上违法事实必须依法记分、处罚、扣车等违法状态消除后方可归还车辆。但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置国家法律而不顾,不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在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屡屡放其通行,纵容“马路杀手”上路杀人。可以说如果县交警大队按照《交通安全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那么“4·25”案件完全可以避免。正是他们的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纵容了“黑车”的丧心病狂、肆无忌惮,酿成了“4·25”案件严重后果的发生。这不是明显的失职、渎职的行为又是什么? ­
就该案“黑车”的多项违法事实,按照法律、法规相关处罚规定,查获一次处罚金额共计可达十四万之巨。从该案犯罪人的招供与证人证词表明,在“黑车”数次被扣车、扣证期间,都是由崔、窦老板出面到执法部门拿回被扣车、证的。老板有此能耐“摆平”路面执法部门关系肯定非同一般,这里面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与贿赂腐败行为?有待上级查明真相。 ­
不少人同我讲,你儿子是为执法单位履行职责献出生命的,对侵犯交通执法人员执法权益的错误定性、不公正判决,所在单位责无旁贷要为他维权,并向上级党委与政法部门反映呈报,不能对此不管。怎么让你受害人亲属在经受巨大打击的状况下还要东奔西跑为儿维权?这话讲的不无道理。但提起这个话题,则引起了我的酸楚与寒心:我儿牺牲后,我做为母亲曾两次跪在县交通局长面前泣求为儿主持公道,其情景令人悲恸;之后,我丈夫也要求县交通局维权,局长曾答应叫人写材料,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未见维权文件的只言片语;去年6月,县法院对“4·25”案件开庭,县交通局知道开庭日期,但在偌大的法庭里,仅见被害人亲属几十人,却不见交通部门一人;在我儿追悼会未开之前,县领导信誓旦旦承诺积极向上级申报“烈士”称号、民事赔偿就高不就低至今没有下文,等于是无法兑现的“政府白条”;我儿因公牺牲后,市运管处立即向省运管局几位领导作了汇报,省局不仅未派代表来慰问,甚至连个唁电都不发,近一年时间内对该案件无动于衷、置若罔闻……很难相信这些都是整天喊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口号的人民公仆的所为。这些领导们如此漠视为国家献出宝贵生命壮举的种种行径让我们受害人亲属感到彻骨的寒心与悲愤!禁不住要呼喊:党在哪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起码的道义良心在哪里?! ­
为了维权,寻求公平正义,为捍卫国家利益而献身的独子讨回公道,我与年过半百的丈夫从去年5月起不间断到县、市、省相关部门申诉至今已一年多,均如泥牛入海音讯全无。我真不明白,中央多次强调重视信访工作,并把“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为什么我们要求对案件复查、重审这么难?投诉为何无人理会?更使我感到心急如焚的是,仅有几个月时间,“4·25”暴力抗法案中杀害我儿的凶手就要逍遥法外,一旦脱离法网,势必给案件复查造成极大困难。为此,寄希望在媒体和舆论的关注下正义能够得到伸张。现怀着滴血的心、伤透的情和百般的无奈泣血呼救,请帮帮我这位寻求公正而无助的母亲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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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百度搜索写:“曾祥志被撞死亡”即可看到事件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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